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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320号

刘某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320号

原告:刘某,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居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马海波

人民陪审员 牛成海

人民陪审员 高吉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超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