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320号
原告:刘某,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居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马海波
人民陪审员 牛成海
人民陪审员 高吉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超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