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2605号
原告:蒋巍,男,198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张君,男,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蒋巍诉被告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蒋巍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蒋巍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蒋巍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蒋巍负担。
审 判 员 李家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芮锦烨
书 记 员 段丽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