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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2刑初5号

孙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当事人
孙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722刑初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平,男,1976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群众,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被张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诉刑诉(2018)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渠振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平在经营张北佳圣农作物有限责任公司期间雇佣韩某、张某、沈某、刘某启、胡某、黄某1、黄某2七人干活。从2016年开始孙平拖欠韩某等七人工资共计20余万元,韩某等人多次讨要工资,孙平推拖不给。2018年3月10日,韩某等七人向张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8年4月26日,张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张人社劳监改通字[2018]2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孙平于2018年5月10日12点之前足额支付所拖欠工人劳动报酬,孙平收到通知书后未支付拖欠韩某等人的工资,张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韩某等人无法联系到孙平。2018年9月18日,张北县公安局以孙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于2018年11月5日将孙平抓获。2018年11月6日,孙平已将所拖欠韩某等人的工资还清。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被告人孙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沈某、韩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郑某的证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欠条、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平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韩某等七人的劳动报酬,数额达二十余万元,经张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解拖欠工资是事实,但并非恶意拒不支付,公司一直处于亏损,且政府也拖欠公司200余万元,后朋友们凑钱给还清了工资。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平在经营张北佳圣农作物有限责任公司期间雇佣韩某、张某、沈某、刘某启、胡某、黄某1、黄某2七人干活。从2016年开始孙平拖欠韩某等七人工资共计20余万元,韩某等人多次讨要工资,孙平推拖不给。2018年3月10日,韩某等七人向张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8年4月26日,张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张人社劳监改通字[2018]2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孙平于2018年5月10日12点之前足额支付所拖欠工人劳动报酬,孙平收到通知书后未支付拖欠韩某等人的工资,张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韩某等人无法联系到孙平。2018年9月18日,张北县公安局以孙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2018年11月5日张北县公安局治安行动队将孙平抓获。2018年11月6日,孙平已将所拖欠韩某等人的工资还清。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沈某、韩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郑某的证言、张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工资表、收条、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孙平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孙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平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韩某等七人的劳动报酬,经张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平在提起公诉前,孙平已将拖欠工人工资付清,且其到案后坦白犯罪,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孙平可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卫东

人民陪审员  冀永生

人民陪审员  刘树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纲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3、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6、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7、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