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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452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刘江涛;齐小红;北京时代远景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被执行人:刘江涛,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被执行人:齐小红,女,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被执行人:北京时代远景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骏景园****楼**1-601。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刘江涛、齐小红、北京时代远景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刘江涛、齐小红、北京时代远景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齐小红、刘江涛、北京时代远景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德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欣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立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