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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2执恢89号之一

丁时太、牟晋弘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2-0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时太;牟晋弘;牟传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恢89号之一申请人丁时太,男,生于1962年3月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执行人牟晋弘,男,生于1978年10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执行人牟传发,男,生于1953年3月1日,土家族,湖北建始县人,住建始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始县人民法院(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丁时太申请执行牟晋弘、牟传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牟传发在中国银行建始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牟传发在中国银行建始支行(账号57×××26CNY0)的存款元予以冻结,并冻结该账户。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向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