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183执225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朱兵,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沃维春,男,1967年1月1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唐力,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朱兵与被执行人沃维春、唐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1、被执行人沃维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兵借款2552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执行人唐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8元,保全费1795元,公告费460元,计7383元,由被执行人沃维春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预交,被执行人沃维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唐力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18年8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传票等执行材料。
二、2018年8月8日、2019年3月26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人民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沃维春名下有车牌号为苏L×××**号机动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处置;被执行人沃维春名下登记有位于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新村××单元××室、××房不动产以及××新村××号车库。被执行人唐力名下有车牌号为苏L×××**号机动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处置,被执行人唐力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8月7日、2019年3月26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地税、酒店住宿、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沃维春除上述所查的车辆、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唐力除上述所查的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沃维春所有的位于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新村××单元××室、××房不动产以及××新村××号车库。第一次拍卖,买受人孙雪琴以51.8万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2019年2月1日,本院裁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新村××单元××室、××房不动产以及××新村××号车库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孙雪琴所有。
四、2019年3月22日,本院执行人员去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沃维春、唐力无其他不动产登记。
五、本案履行情况:拍卖款通过参与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案款111646.45元,余款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六、本院执行人员去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七、2019年3月21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朱兵到庭作终本谈话,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2019年3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总表,句容市不动产登记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2018)苏1183执22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查封公告,(2018)苏1183执22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2018)苏1183执225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所有权),淘宝网拍卖审批表、网拍成交确认书,沃维春黄梅新村房款分配表、执行款发放审批表、款物交接单,失信被执行人通知书,终本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到的财产已经采取了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 玮
审判员 赵海骏
审判员 许社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