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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1271号之二

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何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1271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李长意,男,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荣盛花语馨苑7号楼1单元1003室,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507252317。

被

申请人:何某,女,1988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长意与被申请人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何某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12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李长意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荣盛花语馨苑7号楼1-1003室(不动产权证号:临房预兰山区北城新区字第230576号)房产一套。2019年3月26日,李长意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1271号民事裁定书,主张该案已结案,其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付金飞诉李长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何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127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何某撤回起诉,因此,申请人李长意申请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李长意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楼××室(不动产权证号:临房预兰山区北城新区字第230576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俊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