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13执3781号申请执行人戴宝珍,女,195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执行人华英娟,女,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申请执行人戴宝珍与华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13民初9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华英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戴宝珍借款60万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华英娟赔偿戴宝珍律师费损失4万元,此款由华英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给付戴宝珍。华英娟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戴宝珍有权以华英娟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号房屋他项权证下的坐落于无锡市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戴宝珍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91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逾期视为放弃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征雄
审 判 员 蔡 岩
代理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