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凤与罗金江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902执保64号 黄光凤、罗金江: 申请人黄光凤与被申请人罗金江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光凤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罗金江位于名下位于汉滨区育才西路147号兴华小区1幢X单元4-D房屋,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罗金江名下位于汉滨区育才西路147号兴华小区1幢X单元4-D房屋一套。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902执保6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26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