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681民特6号
申请人:李凤鸣,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
申请人:孔祥琴,女,193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代理人:李凤英(系被申请人孔祥琴的女儿),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人李凤鸣申请认定孔祥琴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凤鸣称,我与孔祥琴系母子关系。因孔祥琴多年来患有脑血栓病,有严重的后遗症,大脑无意识,卧床十余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故现申请认定孔祥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作为其监护人。 李凤英称,同意李凤鸣的申请,同意李凤鸣做孔祥琴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孔祥琴与李思孝系夫妻,二人生育三子一女,长子李凤鸣、次子李凤欣、三子李凤壬,长女李凤英。2013年5月10日孔祥琴因病住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低钾血症。吉林省人民医院孔祥琴CT片显示:双侧大脑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脑萎缩。李思孝于2013年8月10日去世,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2019年3月15日,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孔祥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19年3月25日,李凤鸣、李凤欣、李凤壬,李凤英签订协议书一份,经协商,李凤欣、李凤壬、李凤英同意李凤鸣作为孔祥琴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孔祥琴现意识模糊,根据孔祥琴的身体状况,吉林省人民医院的住院诊断及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足以证明孔祥琴无意思表示能力,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李凤欣、李凤壬,李凤英经协商同意由李凤鸣作为监护人,李凤鸣精神状态正常,具备监护能力,鉴此,本院依法指定李凤鸣成为孔祥琴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孔祥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指定李凤鸣作为孔祥琴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彤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青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