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3117号
原告:唐高令,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帮凤,重庆市巴南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九阳鑫科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577368790M。
法定代表人:蒲克建。
原告唐高令与被告四川九阳鑫科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唐高令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高令自愿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高令撤诉。案件受理费106.24元,减半收取计53.12元,由原告唐高令负担。
审判员 余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