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443号
原告: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东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06496503Y。
法定代表人:苑绍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振瑞,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胶州市。
被告:葛均香,女,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葛均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葛均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亭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