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526民初235号
原告:潢川县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6634424404。
法定代表人:王成运,公司经理。地址:潢川县环城东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辉,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1日,住潢川县。
被告:徐磊,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25日,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阜阳市友一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R89Y5H。
法定代表人:谭线荣,公司经理。地址:阜阳开发区沙河路京九铁路桥西(阜阳市金利一起配件专营有限公司院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653。
负责人:郑亚东,公司经理。
原告潢川县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客运公司)与被告徐磊、阜阳市友一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友一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阜阳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胡继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徐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阳市友一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责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8月22日,被告徐磊驾驶皖K×××××号车辆违法行使,在上油岗街道将其公司豫S×××××号车辆撞损,皖K×××××号车辆投有保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14080.1元、停运损失21880.1元。被告徐磊未予答辩。被告阜阳友一公司未予答辩。被告阜阳人保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2日15时41分许,被告徐磊驶皖K×××××号重型货车,在潢川县上油岗街道与徐有国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后又撞到停放路边冯学礼驾驶的豫S×××××号中型客车,致徐有国及电动车乘坐人吴士岭受伤,三车受损。事故经潢川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徐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冯学礼、徐有国、吴士岭均不承担责任。豫S×××××号车辆受损,于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17日在潢川县兴国汽修修理,修理花费14080.1元。豫S×××××号车辆实际车主胡志辉,挂靠县客运公司经营客运业务。县客运公司证明,修理期间停运损失21880.1元。皖K×××××号车辆登记车主阜阳友一公司,事发时在阜阳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徐磊驾驶皖K×××××号车辆违法行驶,与豫S×××××号车辆相撞,致豫S×××××号车辆受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豫S×××××因本次事故的修理费14080.1元和停运损失,阜阳人保公司应予赔偿。关于停运损失,原告要求过高,本院酌定10000元。阜阳人保公司共计应赔偿原告2408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潢川县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2408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99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潢川县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3元,被告徐磊、阜阳市友一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继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惠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