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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13执377号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与牛庆和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牛庆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1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牛庆和。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执行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与牛庆和罚金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133刑初30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牛庆和应缴纳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罚金9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牛庆和的财产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并经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9)吉0113民初37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明珠

审判员  吕 晶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