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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466号之一

徐策、徐福轮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3-04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徐策;徐福轮;胡秀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策,男,1980年6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徐福轮,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胡秀云,女,1961年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徐策与被执行人徐福轮、胡秀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特16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徐福轮、胡秀云偿还申请执行人徐策代偿款740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徐福轮、胡秀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徐福轮、胡秀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徐福轮、胡秀云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福轮、胡秀云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冻结、拍卖了被执行人徐福轮持有的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6836股及孳息,计拍卖款为430000元,本案受偿73952元;本院冻结了胡秀云在永嘉循环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股权(出资额为57万元,股权占有比例为19%),该合作社没有实际经营,股权无实际价值;本院冻结了胡秀云开设在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28××××1972账户的退休金。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福轮、胡秀云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至2019年3月21日,被执行人徐福轮、胡秀云尚欠申请执行人代偿款666048元及相应的利息。 鉴于被执行人徐福轮、胡秀云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福轮、胡秀云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徐策。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胡秀云名下的股权已冻结,由于该合作社没有实际经营,股权无实际价值,故本院不予处置;本院已冻结胡秀云的退休金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4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晓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湖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