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92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生态大街。
法定代表人:腾铁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国辉,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雷雷,男,汉族,1981年1月2日生,住江苏省响水县。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雷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昊天
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
人民陪审员 刘玉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守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