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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82执192号

裴元迪与汾州裕源土特产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准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裴元迪;汾州裕源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182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裴元迪

被执行人:汾州裕源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上申请执行人裴元迪与被执行人汾州裕源土特产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汾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核桃加工抵押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执行员  任云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党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