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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02执恢133号

刘家兴、程国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家兴;程国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02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刘家兴,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程国富,男,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在执行刘家兴与程国富其他民事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家兴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09)屯执字第00014号及(2019)皖1002执恢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小玲

审判员王柏松

审判员 张   中   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