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02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刘家兴,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程国富,男,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在执行刘家兴与程国富其他民事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家兴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09)屯执字第00014号及(2019)皖1002执恢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小玲
审判员王柏松
审判员 张 中 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