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10执55号之一

关于赵荣生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赵荣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0执55号之一

被执行人:赵荣生,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鹅房街****,现在辽宁省凌源第四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赵荣生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案中,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并已向被执行人赵荣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缴纳。但被执行人赵荣生未缴纳,其家属主动为其缴纳人民币1000元,已上缴国库。经查,被执行人赵荣生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强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陈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项馨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