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82执恢148号申请人关狄兴,男,1958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被执行人陈志刚,男,1963年8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关狄兴申请执行陈志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关狄兴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3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志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现金3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700元、执行费44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志刚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无法执结。因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我院对申请人司法救助32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辉民初字第3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月军
代理
审判员 张红磊
代理
审判员 李玉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