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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82执恢148号

关狄兴、陈志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关狄兴;陈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82执恢148号申请人关狄兴,男,1958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被执行人陈志刚,男,1963年8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关狄兴申请执行陈志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关狄兴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3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志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现金3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700元、执行费44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志刚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无法执结。因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我院对申请人司法救助32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辉民初字第3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月军

代理

审判员  张红磊

代理

审判员  李玉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