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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83民初1549号

段春桥与大连通发石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春桥;大连通发石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83民初1549号

原告:段春桥,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洋,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

被告:大连通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太平岭乡帽盔村。

法定代表人:徐长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春桥诉被告大连通发石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段春桥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春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金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