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83民初1549号
原告:段春桥,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洋,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
被告:大连通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太平岭乡帽盔村。
法定代表人:徐长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春桥诉被告大连通发石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段春桥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春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金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