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7民初687号
原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第二职工医院,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青化路**。
负责人:许平,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湖北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赞昌,湖北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中秋,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第二职工医院与被告刘中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施 义
人民陪审员 白 琳
人民陪审员 胡春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