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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7民初687号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第二职工医院与刘中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第二职工医院;刘中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7民初687号

原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第二职工医院,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青化路**。

负责人:许平,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湖北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赞昌,湖北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中秋,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第二职工医院与被告刘中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施 义

人民陪审员 白 琳

人民陪审员 胡春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