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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84刑初123号

赵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84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海门市。2018年8月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9〕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9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因拆迁问题至海门市广州路江海商务大厦1903号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吵闹。海门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王某等人接警后前往处置,到达现场后民警王某等人规劝被告人赵某离开,在规劝无效后进行口头传唤并强制带离。被告人赵某拒不配合并大喊“警察打人”,并将协警钮某眼镜打落,上警车后被告人赵某还用脚踹中民警王某腿部。 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妨害公务犯罪的事实。 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向处警民警赔礼道歉。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赵某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从重处罚。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陈海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锋英

书 记 员 龚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