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宁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881民初939号
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69494268P(1-1)。
法定代理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婷,女,成年,汉族,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关于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鸿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饶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