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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234号

刘家宝与李育聪、王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家宝;李育聪;王芳;刘会勇;刘全山;张玉玲;冯世禄;冯小刚;吕献丽;赵一骏;赵东锋;吴素红;庞君豪;庞海伟;张向丽;张骏莆;张运喜;彭艳平;李志文;李墨柱;孙红;杨伊涵;徐一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234号原告刘家宝,男,200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理人党亚奇,女,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家宝之母。委托代理人杨和耀,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育聪,男,200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理人王芳,系被告李育聪之母。被告王芳,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连芝,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被告王芳之姐。被告刘会勇,男,200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法定代理人刘全山、张玉玲,系被告刘会勇父母。被告刘全山,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玉玲,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冯世禄,男,200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法定代理人冯小刚、吕献丽,系冯世禄父母。被告冯小刚,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吕献丽,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冯应成,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冯小刚之父。被告赵一骏,男,2002年10月19日,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理人赵东锋、吴素红,系被告赵一骏父母。被告赵东锋,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素红,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庞君豪,男,200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法定代理人庞海伟、张向丽,系被告庞君豪父母。被告庞海伟,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向丽,女,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骏莆,男,200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理人张运喜、彭艳平,系被告张骏莆父母。被告张运喜,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彭艳平,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志文,男,200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理人李墨柱、孙红,系被告李志文父母。被告李墨柱,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孙红,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伊涵,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法定代理人杨永新,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系杨伊涵的父亲。法定代理人王燕,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杨伊涵的母亲。被告徐一帆,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理人徐启明,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徐一帆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宝与被告李育聪、王芳、刘会勇、刘全山、张玉玲、冯世禄、冯小刚、吕献丽、赵一骏、赵东锋、吴素红、庞君豪、庞海伟、张向丽、张骏莆、张运喜、彭艳平、李志文、李墨柱、孙红、杨伊涵、徐一帆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刘家宝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伊涵、徐一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家宝申请撤回对杨伊涵、徐一帆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宝撤回对杨伊涵、徐一帆的起诉。

审判员  马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