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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378号

赵某与马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378号

原告:赵某。

被告:马某,现住平凉市。

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 判 员 胡彩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贾如意

书 记 员 刘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