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378号
原告:赵某。
被告:马某,现住平凉市。
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 判 员 胡彩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贾如意
书 记 员 刘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