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9411号原告李震,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吴安娜,女,汉族,1952年1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吴黎娜,女,汉族,1954年8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吴安鸣,男,汉族,1957年12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李震与被告吴安娜、吴黎娜、吴安鸣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被告吴安娜、吴黎娜、吴安鸣,但却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退还原告李震。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德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建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