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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9411号

李震与吴安娜、吴黎娜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李震;吴安娜;吴黎娜;吴安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9411号原告李震,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吴安娜,女,汉族,1952年1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吴黎娜,女,汉族,1954年8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吴安鸣,男,汉族,1957年12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李震与被告吴安娜、吴黎娜、吴安鸣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被告吴安娜、吴黎娜、吴安鸣,但却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退还原告李震。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德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建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