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3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臻,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方明,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翔,男,1989年5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申请执行人李臻与被执行人周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6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周翔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周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周翔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翔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2018年12月14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C8××**小汽车,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翔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3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280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4600元,执行费30400元。鉴于被执行人周翔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翔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19年3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臻委托代理人徐方明。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约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在期限内没有来本院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综上,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查封,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周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34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学通
人民陪审员 周雪媚
人民陪审员 任维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