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981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法定代表人郭中轩,局长。被执行人及瑞成,男,汉族,住泊头市。申请执行人泊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被执行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泊国土资执罚(2018)9-2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被执行人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寺门村镇苏辛庄村集体土地1344.96平方米建车间,其行为属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泊国土资执罚(2018)9-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泊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在1344.96平方米非法占地上所建的一切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泊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毕木华
审判员 季国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秀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