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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2执133号

王珍珍、张忠民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当事人
王珍珍;张忠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王珍珍,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张忠民,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王珍珍与张忠民人格权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282民初26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碧波

审判员  贾万超

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盛红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