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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1行审57号

泊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瑞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泊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泊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瑞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981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法定代表人郭中轩,局长。被执行人张瑞友,男,汉族,住泊头市。申请执行人泊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被执行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泊国土资执罚(2018)W7-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被执行人未经审批,擅自占用齐桥镇周庄村集体土地1935平方米建练车场,其行为属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泊国土资执罚(2018)W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于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泊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缴纳罚款58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毕木华

审判员  季国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秀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