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303执99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1年5月19日生,汉族,大连市金州区凤栖桐服装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周某,女,1994年6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抚育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吉0303民初1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抚育费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和廉政监督卡,其继母代签收,并向本院申报无财产。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股票、支付宝、财付通、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到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5、查询房地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7、到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均没有收益性保险信息,没有基金、金融理财产品。8、本院到被执行人周某的居住地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上二台村一组进行走访,了解到其继母一个人独居,其继父已于多年前因病死亡,村里和周围邻居分别作证其家里贫困,无能力支付抚养费。9、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与其约谈。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吉0303民初1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