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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82执328号

王玉祥与刘金贵 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玉祥;刘金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辽1282执32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玉祥与被执行人刘金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8)辽12民终1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金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玉祥于2019年0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辽12民终19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玉祥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开原市人民法院(2018)辽12民终19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