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4民初118号
原告:赵文庆,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任景乾,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赵文庆与任景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赵文庆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文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文庆承担。
审判员 张汝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青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