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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4民初118号

赵文庆与任景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文庆;任景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4民初118号

原告:赵文庆,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任景乾,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赵文庆与任景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赵文庆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文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文庆承担。

审判员  张汝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青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