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5民初706号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河支行(以下简称宣恩农村商业银行李家河支行),住所地:宣恩县李家河镇龙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97EA0J。法定代表人田磊,系宣恩农村商业银行李家河支行负责人。被告熊云刚,男,1975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恩农村商业银行李家河支行诉被告熊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宣恩农村商业银行李家河支行于2019年3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恩农村商业银行李家河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恩农村商业银行李家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徐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