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3853号
原告:刘正义,男,1962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姜良春,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刘正义诉被告姜开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正义负担。
审判员 林令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