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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3853号

刘正义与姜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正义;姜良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3853号

原告:刘正义,男,1962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姜良春,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刘正义诉被告姜开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正义负担。

审判员  林令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