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财保43号
申请人:成都联谊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一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成都隆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刘乾富。 申请人成都联谊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隆迪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9年3月26日,申请人成都联谊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将成都仲裁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联谊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隆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胜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