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481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资小飞,男。
被执行人:吴淑丹,女。 本院在执行资小飞与吴淑丹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吴淑丹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方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谢雪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世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