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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481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资小飞被执行人与吴淑丹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资小飞;吴淑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481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资小飞,男。

被执行人:吴淑丹,女。 本院在执行资小飞与吴淑丹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吴淑丹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方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谢雪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世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