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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82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韩鸿光与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2执385号申请执行韩鸿光,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生,现住河津市铝基地吉祥小区。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平,职务:执行董事。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申请执行人韩鸿光与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8)晋0882民初2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鸿光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802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春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