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2执385号申请执行韩鸿光,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生,现住河津市铝基地吉祥小区。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平,职务:执行董事。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申请执行人韩鸿光与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8)晋0882民初2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鸿光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802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春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