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民终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大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义,宁安市宁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祥福,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宝,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
上诉人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大唐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倪祥福、被上诉人王春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8)黑1084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大唐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大唐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大唐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大唐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尧
审判员 姜云虎
审判员 钱大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沙向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