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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02执197号

周万杰与张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万杰;张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602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周万杰,男,1991年4月4日生,住浑江区。

被执行人:张健,男,1987年6月1日生,住浑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万杰与被执行人张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案已给付10万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案号为(2019)吉0602执197号执行一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于瑞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