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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5执恢262号

穆建峰与张志红、张仲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穆建峰;张志红;张仲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5执恢262号

申请执行人:穆建峰,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志红(又名张志宏),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被执行人:张仲球,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穆建峰与张志红、张仲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的(2009)太民一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张志红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穆建峰借款621000元并支付利息73197.87元。

二、被告张仲球对上述借款中的3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746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2266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张志红负担12216元。因张志红、张仲球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穆建峰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706413.87元。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11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2018年11月6日,2019年1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除冻结的零星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19年3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恢复申请执行标的706413.87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706413.87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已处置完毕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太民一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徐 澄

审判员 王云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静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