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33执9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盛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烟家寨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792652110F。
法定代表人:杨月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南通天知秀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石头甸居委会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2576769。
法定代表人:刘怀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石家庄盛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天知秀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石家庄盛泰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冀0133执9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保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豪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