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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民辖终10号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某、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7-06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陈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10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现住甘肃省庆阳市。

原审

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

负责人:陈某1,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陈某2,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及原审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陈某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8)甘1002民初60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王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所以本案不涉及专属管辖的问题。请求:1、撤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8)甘1002民初6084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王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王某与原审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完成了金厦科教苑5号、6号楼房水、电、暖等安装工程,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的规定,本案系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在甘肃省庆阳市××区,应由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对上诉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晓霞

审判员 张丽萍

审判员 闫 弘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仇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