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13执37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范恩伟。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执行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与范恩伟罚金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133刑初50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范恩伟应缴纳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罚金3802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范恩伟的财产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并经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9)吉0113民初37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明珠
审判员 吕 晶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