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5015号
申请执行人:张信波,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执行人:中钞海思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本院在执行张信波诉中钞海思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钞海思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钞海思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范贵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欣
审判员 韩 玲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立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