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8民初19478号
原告:范鸿建,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上海静安诚投重庆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C39综合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396341。
法定代表人:程军。
被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经开区美堤雅城A区12栋8、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81475078D。
法定代表人:陈志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鸿建诉被告上海静安诚投重庆市置业有限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鸿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鸿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鸿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鸿建负担。
审判员 李明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