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6民初1103号
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长滨路****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6GYW8L。
法定代表人:诸葛方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兰平,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名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星宇花园)**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8494574A。
法定代表人:曹小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名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林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之平
书记员 黄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