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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4271号

汕头市某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汕头市某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4271号起诉人:汕头市某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蓉,职务:财务经理。2019年3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汕头市某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起诉人梅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汕头市某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起诉人付还起诉人空调安装款人民币876388元及从2016年4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货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23150.79元,合同违约金万分之三金额为1017.71元(暂计至2019年3月18日合计金额:人民币100055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4年11月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起诉人承包位于广东省梅州市××翡翠××期酒店空调安装项目,双方对该项目的价格等进行了约定:确定该项目空调设备供货2645270元,安装价格747089元,合同总价人民币叁佰叁拾玖万贰仟叁佰伍拾玖元整(小写:3392359元)。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约进行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完成,被起诉人也对起诉人的空调安装进行了全部确认。双方最后确定的空调设备金额:2590580元;空调安装金额747089元;另外增加:一至二层新、排风系统金额280000元:铝合金检修口采购及安装金额8719元,合计项目总结算金额:3626388元。被起诉人于2015年10月验收并且酒店开始营业但截止2019年3月18日,被起诉人仅付还起诉人2750000元,对于剩余款项876388元经起诉人多次催讨,被起诉人公司一直拖欠款项,拒不付款。起诉人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起诉人拖欠起诉人欠款,应承担偿还起诉人欠款本金8763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1416.25元和合同违约金1017元的责任。起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起诉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本案被起诉人梅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的住所地在梅州市××县,不在本院辖区内,而结合《蕉岭碧桂园翡翠湾3期酒店中央空调安装承包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承包范围:蕉岭碧桂园翡翠湾3期酒店1至5层空调安装工程的施工项目全部包干形式(具体施工项目范围内容以空调系统施工图纸为准)”以及《蕉岭碧桂园翡翠湾3期酒店一、二层新、排风系统安装承包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承包范围:蕉岭碧桂园翡翠湾3期酒店1至2层新、排风系统安装工程的施工项目全部包干形式(具体施工项目范围内容以空调系统施工图纸为准)”,可以认定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在梅州市××县,亦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汕头市某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淑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