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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22执222号

包善干、包惠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善干;包惠书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22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包善干,男,汉族,1975年8月2日出生,住古田县。

被执行人:包惠书,男,汉族,1981年1月28日出生,住古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善干与被执行人包惠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闽0922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此外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800元、受理费65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致当事人一封信、廉政监督卡。 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及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对本院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贺生

审判员  李进毅

审判员  王前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涛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